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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磅!证监会出手:37条规范可转债!两大交易所迅速发声,将可转债交易纳入重点监控!疯狂转债要熄火?
疯狂的可转债10月23日继续上演过山车走势,监管的重拳已经出击。
证监会10月23日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管理办法》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声,表示将可转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控,实施监管和自律措施。与此同时,券商已经纷纷向投资者发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前,应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
疯狂的可转债,或将就此消停熄火。
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于现有发行条件等基本上维持不变,各板块仍适用各自的发行程序和相关规则。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将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对等方面亦提出原则性要求,为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共八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发行条件与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我们来看一下重点内容:
1、明确发行条件和程序。对发行条件进行原则规定,基本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同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2、完善交易转让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3、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 特点及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对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会员客户管 理要求作出规定。
4、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是否符合可转债投资 者适当性要求进行核查和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 客户参与可转债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 与可转债交易。
5、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可转债交易的风险监测,建立跨正股与可转债的监测机制,并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要求发行人进行核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也可以根据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
6、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 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7、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 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8、发生可能对可转债的交易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发行人应当立 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 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
9、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本公司可转债的情况。发行人应当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 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10、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 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1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1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 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 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13、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 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 债。
14、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 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15、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 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 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沪深交易所发声
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发声。
深交所10月23日表示,近期,可转债市场交易活跃,价格大幅波动,个别可转债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公司股价。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深入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持续做好交易监管工作,加强交易与信息披露联合监管,研究完善包括临时停牌在内的可转债交易制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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