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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耳店”被认定非法行医遭罚22万 官方回应: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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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回应:
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将进行复查复核,依法作出处理
针对李女士一方的质疑,今年3月29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陈敏接受红星新闻采访,予以了回应。
陈敏介绍,执法人员调查运康堂店内3人及一名顾客发现,李女士作为运康堂负责人,主要负责宣传推广。李女士的丈夫胡某负责接待顾客,利用小可视设备等检查顾客耳道情况,后在一张咨询登记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内窥镜检测后的“耳道红肿”“霉菌感染”等情况,以及“外用+口服+古方+血(穴)位”的结论方案。最后,再由员工刘某使用云刀等工具为顾客进行处理,将“天泰通滴耳液”的医疗器械滴入耳内。胡某在接诊过程中,是按疗程给顾客计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用药品、器械、手术等方式对疾病作出判断,再进行缓解疾病的治疗,就是法定的诊疗活动。”为此,陈敏表示,运康堂在判断顾客疾病后,又针对性使用了医疗器械,这符合诊疗活动的定义,是一种行医行为,并非简单的“采耳”。而胡某等人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运康堂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认定运康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即“非法行医”。
陈敏介绍,目前,医疗行业内的两部主要法律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医师法》。执法部门在处理运康堂时,依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就是处理机构无证。从严格执法来说,非法行医的胡某还要被处理,就是机构和个人“双处”。未依据《医师法》再处理胡某,也考虑了李女士一家人的经济条件,把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柔性”结合起来。
关于违法所得认定,陈敏回应称,执法人员调查时,咨询单上标明了顾客分两天各付1000元,顾客称付了2000元,胡某也承认收了2000元,互相印证,故认定违法所得为2000元。
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最低就是(罚款)5万元。”陈敏介绍,裁量上,他们并未按从重情形处理运康堂,而是按一般情形裁量的。
此外,在李女士提出经济困难时,他们在执法过程的沟通中也告知了救济途径,即提交相应困难证明可延期、分期缴纳罚款。但直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女士也未提交任何能认可的困难证明。
相关处罚决定书中也载明,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规定,运康堂的违法行为既无从中裁量或者认定为情节严重,又无从轻、减轻裁量的情形,故按照一般情形,罚款应在11万元至15.5万元之间进行裁量。
“在一般情形中,我们是按下限进行处罚的。”陈敏表示,加处罚款也是因为运康堂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的,但加罚不能超过此前罚款,所以加处罚款为11万元。
关于李女士一方辩称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陈敏介绍,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后,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李女士一方“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的辩解,陈敏表示,“非法行医”不在四川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的清单中。他们还认为,“非法行医”不能认定为轻微违法,因为“非法行医”是严重危害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很大。因此,该案不适用“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
至于李女士提出其他地方同类型案例罚款金额更低的疑问,陈敏说,这与各地裁量规则、个案具体案情差异等因素有关,可比性不强。
为此,陈敏表示,针对李女士的运康堂的行政处罚,是依法查处、依法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权行使正确。
3月31日下午,该案有了最新进展。红星新闻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获悉,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该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该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罗敏 袁伟部分图据受访者
(来源:红星新闻 )
责任编辑:邱艳莉 UN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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