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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4箱假茅台索要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应为消费者。但本案查明,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李世辉
韩某购买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后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支付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商家则辩称,韩某有多达上百起以购买食品、商品为由提起的巨额赔偿诉讼,这些足以证明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因此不同意韩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应认定其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解释,韩某的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这是他没有被认定为消费者的关键。但法院对商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目前商家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自2017年起,韩某曾在西安、武汉、珠海、东莞、青岛等地的数十家超市、商行,有过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三十余起,涉案商品绝大部分为茅台酒,部分为红酒、洋酒、奶粉。
韩某在购买过程中全程录像,事后以产品为假冒伪劣、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事由发起诉讼,涉及的赔偿金额从2万余元到30多万元不等,此外,这类案件多数以韩某胜诉或者撤诉告终。
男子购买4箱假茅台索要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仅退货款
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韩某提出了上诉。今年8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判决书显示,韩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定自己不是消费者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认定错误。他不是茅台酒公司人员,也不是酒水销售者,没有辨别真假的能力。而被告作为专业酒水销售者属于知假卖假。
此外,韩某还提出《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已明确规定,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 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不管他在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不影响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
被告商贸公司则坚持认为,韩某是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茅台酒,韩某从进店购买茅台酒开始便带有摄像设备,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明显区别于一般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被告还提到,通过案例查询可以发现,韩某在广东等省份有多达上百起以购买食品、商品为由提起的巨额赔偿诉讼,这些足以佐证韩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
本案中,韩某在二审中表示其购买案涉酒水是为了收藏,且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案涉24瓶茅台酒并未打开;韩某在购买案涉酒水时即对购买过程进行录像,其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具有明显区别。
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查明,韩某曾多次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为由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其对相关商品的包装、标签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具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关注度,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
2021年8月17日,北京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韩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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