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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高15.4%! 高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高利贷公司要死一批?
作者:陈兴杰 来源:功夫财经
近,有两个非常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获得媒体高度关注:
1)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起诉逾期借款人陈某与朱某,要求两人按年化利率24%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逾期滞纳金,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后者按年化利率24%追偿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相关违约金(主要是逾期保费与代偿理赔款),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1世纪经济报道称,这两个判决出台,和 高法新近出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15.4%)新规发生了冲突。
法院系统的案例常常互相参考借鉴,此种分歧出现,是否意味着“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终结呢?很多人在期盼。
首先我要说,这两个判决的出台没有问题,根本不存在地方法院与 高法规定的冲突。
所谓的“冲突”是媒体闹了个乌龙。先简单梳理一下事实:
8月20日, 高法院发布新修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修订 大的变动,是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9月,央行公布1年期LPR为3.85%,4倍即为15.4%,比此前的贷款利率下降不少。
但是,这项规定 条就说,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中银消费和中国人保都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持牌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执行15.4%的年利率,适用24%的年利率,正确合法,无可指摘。
21世纪经济报道不先查资料,就质疑法官的正确判决,确实太粗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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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很简单,但它延伸开来,还是有一些很值得讨论的话题。
首先要问的是,媒体为何会犯这种低级错误?除了不够严谨,一个重要原因是,这项规定谈的是“民间借贷案件”,却把持牌机构排除出去,逻辑很有问题。
持牌机构包括中银消费、中国人保这样的国家金融机构。此外绝大多数是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地方小贷公司,及微粒贷和借呗这样的巨头产品。
它们并非官方机构,和个人的借贷纠纷理当是“民间借贷案件”——却被 高法院的规定排除出去,没有查法规的人,确实很难想到。
持牌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和“民间借贷”同轨,他们不会把利率拉到天上去。自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后,持牌机构就没有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但持牌机构执行的利率,从来不比“真正的民间借贷”高。原因很简单,持牌机构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放贷的单位,如果其利率比国家法定“高利贷”还要高,势必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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